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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鉴定验收

浏览:发表时间:2016-08-27 14:05

新产品鉴定验收 一、法规依据: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二、申报范围: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三、申报条件:
1、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能投入试产,并有销售前景;
2、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3、产品符合标准化要求,质量合格;
4、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5、试销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
6、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
(2)、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3)、技术研制总结报告;
(4)、工艺工装文件
(5)、检测试验报告;
(6)、企业标准;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用户使用(运行)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
(9)、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10)、投产条件报告;
(11)、查新报告;
(12)、安全、环保评价报告;
(13)、其他附件

五、受理时间
    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一般分3批审批,分别为:3、9、12月,新产品鉴定常年可以操作。经贸委:新产品试制计划常年受理,新产品鉴定常年可操作。

六、服务内容
   1、根据咨询方案确定立项申报内容,并形成文字稿件,如果没有咨询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立项申报内容。
   2、填报新产品试制计划申请表,经客户书面确认,录入申报系统。
   3、审查附件,对缺项和不符合规范的附件要求客户补充提供。
   4、跟企业技术负责人进一步沟通,研制总结报告。
   5、完成鉴定材料的草稿。
   6、经客户确认、修改后定稿,送审。
   7、给出邀请专家的名单。
   8、负责评审会议现场事务协调。
   9、与企业配合完成鉴定会议演讲用PPT文件。
   10、跟踪落实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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